車輛標示牌(也稱汽車銘牌)其作用實際就是一部車的“身份證”,這是驗證不同車輛的重要依據,也是證明該車已經生產制造整裝檢驗完畢,出廠投入市場銷售的重要依據,本人新購買的一輛解放牌面包車,竟遭遇銘牌被改的“新鮮事”。這是一起典型的廠家商家聯手欺騙消費者。 投訴理由一、同一輛車兩個“出生日期”。 本人于2007年6月13日在廣西百色時風機電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全新的一汽吉林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車輛識別代號為LFBOC143266F59579的“一汽佳寶”面包車。該車只行駛一千多公里其電腦控制板就出現故障,導致該車無法正常使用,于是本人就去翻查隨車資料時才發現該車竟有兩塊車輛標示牌,其中固定鉚在該車身上的那張車輛標示牌的制造日期是2006年4月20日,而在隨車的資料袋里又另有一張車輛標示牌其制造日期是2006年12月30日,這兩個制造日期整整相隔8個月零10天。這兩塊標示牌除了生產日期不同外,其它的參數都相同,這證明是同一輛車的。2010年1月本人寫了一封信給一汽吉林汽車有限公司老總胡漢杰總經理,2010年3月16日一汽吉林汽車有限公司一位姓趙的負責人來電(0432-64685707)明確告訴本人,經查實這輛車確實是2006年4月27日下線。也就是說該車是在2006年4月20日制造完畢并于2006年4月27日從生產線下線。至此,一切責任均以明白。 一樣的遭遇,不同的待遇。 本人與在中廣網2007年12月13日公開曝光的《銀川一市民新購皮卡竟有兩個生產日期》的遭遇完全相同,都是新買的車有兩個不同的制造日期,并且經銷商都說是生產廠家自己更換汽車銘牌,天南地北兩件事如出一轍;不同的是銀川王先生購車的經銷商承認錯誤,自愿召回這輛車,并協助記者揭露汽車“銷售內幕”,提醒消費者不再上當。而本人購車的經銷商百色時風機電有限公司不承認錯誤,拒絕承擔責任。 投訴理由二、商家為了減少損失掩蓋事實真相欺騙消費者。 經銷商為了減少損失,將庫存一年多且有兩個制造日期的庫存車當作暢銷車出售給本人。為了掩蓋真相,經銷商采用拖延時間打發票和使用臨時牌照的方式,讓本人先拿車去用,過后才給合格證等隨車資料(這有廣西吉福汽車有限公司的《證明書》作佐證),湊巧的是由于新銘牌還沒來到經銷商手上該車已銷售出去,這才讓一輛車有兩個“出生日期”得以曝光(這兩塊銘牌現本人還保留著)。并且謊稱該車的額定功率是52千瓦的虛假情況。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定為欺詐行為。商家為了誘使原告購買他的產品(汽車),故意隱瞞該車有兩個不同制造日期的真實情況,并謊稱該車額定功率是52KW的虛假情況,商家的這種行為就是欺詐行為。 投訴理由三、拒絕售后服務,態度惡劣。 該車的電腦控制板出故障后,本人曾多次與經銷商廣西百色時風機電有限公司聯系協商,但都遭到經銷商的無理拒絕。他們明確表示只負責銷售,其它不理。經銷商這種不守信用、不肯面對現實、不肯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