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媒體的干預下,一些質量違法行為一般都能從重從快地受到處罰并及時糾正。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和部分被曝光的案件相比,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因為沒有得到及時公開,以至于一些違法相對人采用游擊戰術,使得部分行業的造假制假的態勢此消彼長,得不到根本杜絕。因此對質量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信息公開,特別是縣區級的質量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就顯得非常迫切。有一句名言:“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行政處罰如果不能及時進行信息公開,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就會大大降低。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質量違法案件進行信息公開是否合法?
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定職權查處對質量違法案件,是依法行政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公開、公正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公開不僅指實施處罰的主體、依據、事實、理由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實施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而程序的合法又依賴于步驟程式及時公開,如果步驟、程式不能及時公開,程序合法就是抽象的說教。
《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第(一)、(二)項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從目前一些質量違法案件的性質來看,一些案件不僅違法了行政法,而且也有可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因此,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這一類案件如果不主動公開,就有可能在客觀上幫助相對人規避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質量違法案件進行信息公開,是否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商業機密構成威脅?
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他們實施違法行為時,他們應當對違法的不利后果有清醒的認識。對一些高科技違法案件,只有公開他們的違法事實,才能使他們懸崖勒馬,才能使他們的“同行”望而卻步。正是由于一些質量違法案件的沒有及時公開,才造成了一些行業的災難性事件屢屢發生,譬如三聚氰胺事件。
質監部門的執法水平并不是真的遠遠落后于造假分子,當一個行業出現造假端倪的時候,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及時打擊和及時公開,有利于促進全社會的共同監督。質監部門依據技術執法優勢,經常性介入一些“概念性”產品質量追蹤檢查,不應當被一些企業以所謂可能侵犯商業機密而拒絕。當然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公開也應當有限度并且適當,與案件無關的信息應當不得披露。
三、當前對質量違法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可能面臨的困難。
基層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是影響實施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國質監系統發展不平衡,質監系統人才結構一直呈現的“倒三角”的態勢,一些優秀人才向中央及省級機關過度集中,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又客觀上又造成人才流動性差,有些基層執法機構十年八年都是老面孔。執法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可能造成對一些案件的認識與定性上出現嚴重分歧這樣就會給質量違法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增添隱患。因為特定時期的同類案件違反的發條必須準確一致處罰幅度也應當盡可能一致,否則就會給相對人留下口舌。
由于部分地區對質監執法人員還沒有實行真正意義的財政供養,由利益割據造成的“放水養魚”的觀念在部分執法人員頭腦中普遍存在。個別質監部門的領導也把執法以及執法人員當成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惟恐“兔死狗烹、鳥盡弓藏”。他們不敢也不愿意實施對質量違法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即使強制實施信息公開,也有可能面臨諸多阻力。今年實施的金質工程要求對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進行信息上報,目的是上級部門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和控制,有利于全系統對違法案件進行匯總分析。盡管這還不是真正意義的信息公開,操作的效果也還是不盡人意。
總之,我們建議盡快實施質量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因為只有公開才能促進公平公正,公開是最大的公正。(江蘇省淮安市洪澤質監局 張曉春 林樹銀)
張曉春 林樹銀